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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主扇、辅扇风机

省局:全年机房温度≤40℃……还新增监控等这些电梯检验项目!

发布时间: 2024-01-06 21:42:19     来源: 火狐官方网站首页

  1.设置情况。现场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居住小区的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口或入口(需能监控到扶梯和人行道的运行全行程)是否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包含摄像头和监控终端。

  2.功能检查。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画面能清晰显示在监控终端的显示器或其它显示设备上,显示设备原则上要求安装在有人值守的场所;监控终端应当具有数据存储功能,数据的保存期不可以少于1个月,所配置的存储设备容量应当满足要求。

  1.设置情况。现场检查乘客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否设置远程监测装置。

  2.功能检查。远程监测装置应具有电梯运行实时数据信息采集和输出生成故障信息的功能,参照《电梯远程监测技术规范》(DB35/T2104-2022)规定,具体实际的要求分别见《远程监测装置应至少采集的电梯运行实时数据要求》(附件1)和《远程监测系统应至少输出并生成的电梯故障信息要求》(附件2)。现场通过判断远程监测装置的采集方式和现场布置情况,查看企业监测平台软件界面是否正确显示电梯运行实时数据,能否正确输出故障信息,并通过模拟故障随机抽查附表的部分信息进行验证。

  3.数据传输要求。检查电梯远程监测有关数据是否已根据《条例》要求,接入已具备条件的当地政府端电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人员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公共账户或所检电梯维保单位账户,登录当地政府端电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电梯远程监测的相关数据是不是有效接入。

  检查电梯机房是否采取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对通风降温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含自行检测单位)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使用管理单位通过安装空调等措施,保证机房温度全年不超过40℃。

  按照《条例》规定,对新安装电梯需配置的视频监控设施、远程监测装置和机房通风降温措施,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并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作为电梯合格判定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在用电梯配置的视频监控设施、在用电梯的机房通风降温措施和乘客电梯配置的远程监测装置(指监督检验时已按《条例》要求配置和其他自行配置的远程监测装置),按照上述要求实施定期检验、检测,逐台验证相应项目的有效性。

  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在用电梯配置的视频监控设施、在用电梯的机房通风降温措施,以及在用乘客电梯的远程监测装置(监督检验时已按《条例》要求配置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检验人员应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出检验、检测意见,要求使用管理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作为电梯合格判定条件。

  对乘客电梯自行配置的远程监测装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检验人员应提出检验、检测意见,要求使用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其不符合项不作为电梯合格判定条件。但在使用管理单位等对不符合项整改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查证,并出具书面结论。

  对不符合项及其整改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及时通过监管平台或书面等方式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对电梯在监督检验时已按《条例》要求配置或已在电梯出厂时标配的视频监控设施、远程监测装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于产品、硬件质量或企业监测平台故障等问题导致的,由电梯制造单位负责免费修复或更换;由于人为损坏或合同期满未续交通信费用(包含有线宽带、无线WIFI或无线流量等通讯方式产生的费用)等引起的,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修复。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在使用管理单位确保数据通信服务正常(含使用或更换原自带流量卡)的情况下,不得设置任何技术障碍,应当确保远程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传输通道畅通,能准确、及时上传至企业监测平台,开通使用管理单位实时查看监测数据账号,并按要求将数据接入具备条件的当地政府端电梯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支持存量电梯加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和远程监测装置。对加装的视频监控设施和本通知实施之前加装的远程监测装置(非电梯出厂时标配的)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修复或更换工作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对本通知实施之后加装远程监测装置的,可在安装前由远程监测装置制造企业、运营单位委托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或具备相应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产品功能鉴定评价(同一型号的产品不重复鉴定评价),鉴定评价报告可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产权人选择依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产权人宜选择加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远程监测装置,此类远程监测装置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修复或更换工作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对未提供产品鉴定评价报告的,远程监测装置制造企业或运营单位应当在相关合同中载明产品相关性能参数及承诺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及违约责任,此类远程监测装置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由其免费予以修复或更换,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报告的,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问题的通知(闽市监办〔2019〕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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