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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主扇、辅扇风机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1-19 00:57:17     来源: 火狐官方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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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逐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逐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逐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逐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逐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能够尽可能的防止”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做巡检,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做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的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定要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施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施及供电安全管理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作,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2011〕26号文件要求实施关闭。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煤矿必须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员工做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培训要达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否则不可以从事通风岗位工作。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1 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2 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3 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4 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5 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6 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7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8 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集团公司对上述规定监管不到位的,要约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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