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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法律》:矿山安全法

发布时间: 2023-11-20 06:47:53     来源: 火狐官方网站首页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别的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中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一定要遵守本法。”

  《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合使用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一定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依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一定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讯设施是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保持通讯畅通,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一定要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验测试仪器,一定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一定对机电设施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验测试仪器按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1)矿山企业一定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仔细的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一定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的方法: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会导致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一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4)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任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以下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做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一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状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一定要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相关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一定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相关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可以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一定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一定从矿产品销售额中依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一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能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只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验测试仪器的;

  (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相关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任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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