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各产煤省“区域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及其在大中型矿区建立的“煤矿安全督查就事处”组成的三级笔直办理煤矿安全督查体系。 第九条区域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及其煤矿安全督查就事处担任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施行安全督查;煤矿安全督查就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安排规则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施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区域煤矿安全督查安排、煤矿安全督查就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区域煤矿安全督查安排陈述一次煤矿安全督查状况;有严重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纳必定的办法并随时陈述。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督查人员在查看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许要求期限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则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煤矿产生伤亡事端的,由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担任安排查询处理。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安排查询处理事,应当根据国家规则的事端查询程序和处理的办法进行。 |